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2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髮飾品柒佰貳拾件、伍佰柒拾貳件、指環參拾陸只、項鍊貳拾伍條,仿冒「MYMELODY」髮飾品壹拾玖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58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件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髮飾品72
0件、572件、指環36只、項鍊25條,仿冒「MYMELODY」髮飾品19件等物,因屬被告所有、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58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並業經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緩字第3675號案卷在卷可查。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髮飾品720件、57
2件、指環36只、項鍊25條,仿冒「MYMELODY」髮飾品19件等物,均屬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至聲請人以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作為本件聲請之依據,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應以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為當。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之扣押物品,仍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秀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