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暫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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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暫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親聲字第237號
108年度家暫字第149號聲請人 朱苡瑄 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
林少尹 律師相對人 林倚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及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併審理。
理由
一、按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處理,不得更為移送。家事事件法第1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已向臺灣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提起離婚之訴並同時請求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字第774號、現分案號108年度婚字第653號),現仍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此為聲請人所不爭執,且經本院職權查詢在卷,而本件為聲請人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酌定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分居期間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核上開二事件係兩造基於婚姻關係存續之基礎事實,相對人提起離婚之訴同時請求法院酌定離婚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與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分居期間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兩者請求之基礎事實為相牽連,上述二事件自屬家事事件法第105條所規範應合併裁判事件,自應裁定移送合併裁判,俾統合處理,避免裁判歧異,兼顧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且能增進程序經濟、節省司法資源,爰依聲請將本件家事非訟事件,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受理之上開108年度家調字第774號(現案號為108年度婚字第653號)家事訴訟事件合併審理。又本件家事非訟事件既應裁定移送,則相對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108年度家暫字第149號),自應一併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併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