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驊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捌零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驊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147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雲林地檢署以107年度安保字第363號扣案之毒品,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7年
8月17日鑑驗書1紙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147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確認無訛。而被告於107年8月1日,在雲林縣○○市○○路○段○○○號前,經警方得其同意搜索RAV-8288號自用小客車,當場扣得之橙色錠劑1包,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驗餘淨重0.8804公克,含包裝袋1只),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8月17日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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