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12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告 黃薷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柒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3項約定,兩造均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6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書第1條、第5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依約繳納每月應償還之金額。又依約定書第2條、第8條約定,貸款利息以年息18.25%計算,按日計息,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詎被告自93年
7月26日核撥貸款日起至104年10月16日止,借款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99,242元,及自95年7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未給付。又依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及利息。
㈡被告又於87年6月1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正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87年6月17日起至104年10月4日止,尚餘帳款543,563元(含消費本金190,383元、利息353,180元)未按期給付。依兩造簽訂之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日息萬分之5.479)計算至清償日止。又依上開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利息。
㈢被告再於92年6月5日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40萬元,貸款期
限為5年,借款利率為15.9%,並約定如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如期清償,迄至104年
9月17日止,尚餘帳款507,982元(含消費本金205,408元、利息302,574元)未按期給付。依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利息。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及申請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及申請書、信用卡帳務查詢明細、通信貸款申請書(內含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約定書及台新銀行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通信貸款帳務查詢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合計115萬787元(計算式:99,242元+543,563元+507,982元=1,150,7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請求項目及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新臺幣)│(新臺幣)││├───────┼─────┼─────────────┤│現金卡│99,242元│自95年7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99,242元││日止,按年息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信用卡│190,383元│自10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543,563元││,按年息15%計算。│├───────┼─────┼─────────────┤│通信貸款│205,408元│自10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507,982元││,按年息15%計算。│└───────┴─────┴─────────────┘【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合計12,4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