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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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3號異議人 陳昱元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戴見草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6日105年度救字第232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同法第495條亦有明定。
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6日105年度救字第23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依法不得再為抗告,異議人誤為抗告,依前引規定,應視為異議人已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經查:異議人前對本院105年11月21日105年度救字第23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因抗告逾期經本院於106年1月16日以系爭裁定駁回其不合法之抗告,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猶執本院不知其生病,以抗告逾期駁回其抗告並無正當性等語為由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水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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