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391號異議人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村 代理人 程春益 律師
楊永芳 律師 陳芳儀 律師相對人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麥升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間返還保證金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3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規定。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7月3日所為105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係於105年7月6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於105年7月15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權)具有隨時間而大幅增值之情形,台企資產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台企公司)於103年7月16日之鑑定意見,係估計系爭專利權價格總額為新台幣(下同)95,690,000元,而異議人提出由駿陞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下稱駿陞公司)於105年6月2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系爭專利權價格總額增加為100,250,000元,則執行法院仍以前案台企公司所估價格50%核定本件拍賣底價,顯然過低而不合理,侵害異議人之財產權。又相對人未清償之執行債權金額為12,240,000元,而本件扣押之系爭專利權總價格,台企公司鑑定為95,690,000元,駿陞公司鑑定為100,250,000元,均遠超過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12,240,000元,就超額查封部分即附表編號1、2、3、6、7、8、10、
11、12、13、14、15、16之專利權應予撤銷扣押,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顯有違誤,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聲請對附表編號1、2、3、6、7、8、10、
11、12、13、14、15、16之專利權所為查封程序應予撤銷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2月5日北院木103司執
酉字第43147號債權憑證正本(原執行名義本院102年度他調字第105號調解筆錄正本)執行名義,請求異議人給付18,000,000元,本院民事執行處依相對人聲請就異議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權)為強制執行。異議人雖主張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為12,940,000元,依台企公司鑑定報告書記載,附表所示編號4、5、9之專利權合計金額為20,080,000元,已逾執行債權金額,就附表編號1、2、3、6、
7、8、10、11、12、13、14、15、16之專利權顯已超額查封云云。惟按系爭專利權之價值究竟可否滿足執行債權,須考量拍賣成交價,蓋法院拍賣動產能在何時以何價格拍定,皆無法預知,實務上常見經數次減價拍賣後始能拍定,而恆有其拍定價格遠低於鑑定價格者;或因執行標的本身條件不佳、或經濟不景氣,根本無人參與投標,致債權人無法全額獲償之情形。且拍定後尚須扣除執行費用、營利稅,而系爭專利權年費有效日期分別自104年12月31日至106年3月31日止不等,若未按期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有溯及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之效力等等,均可能影響嗣後執行標的是否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加以我國強制執行法係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判斷是否超額查封,仍須就前揭各種可能情況綜合考量,非僅以執行標的經鑑定價格合計超過執行之債權額,即遽認相對人係超額查封,否則當執行標的不足清償債權時,若債務人已將前述逾鑑定價格予以啟封之動產處分,自難達強制執行之目的。況系爭專利權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3147號執行事件拍賣,核定以台企公司鑑定價格95,690,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經無人應買,再行拍賣時核定以第1次拍賣價額之50%為底價,亦無人應買,經作價交相對人承受,相對人亦不承受,顯見系爭專利權嗣後有無拍出之可能,其拍定價格為何均無法確定,且有無其它債務人參與分配亦無從推知,則附表所示系爭專利權前經以95,690,000元拍賣,經2次拍賣而無人應買既未拍定,顯難預料其將來之拍定價格究竟若干,尚難以系爭專利權於查封時鑑定估算之價值,即推認其於本件拍定時仍具有相同之價值,而遽認有超額查封之情事。且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第3項之規定,於同第117條規定其他財產權執行程序亦有準用。已使債務人不致受有過度執行之風險,是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允宜採取「查封從寬,拍賣從嚴」之原則,故異議人辯稱本件已超額查封云云,尚無可取。
㈡復按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
依職權於拍賣前,經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預定拍賣物之底價,此觀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又最低底價僅限制投標人之出價不得少於此數額,就願出之最高價則不受限制。拍賣物果值高價,於應買人之競價過程中應可以合理價格賣出,而無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權益,自不容債權人或債務人任意指摘執行法院所核定之底價為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63號民事裁定參照)故鑑定人估定之價額以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意見,僅為執行法院核定最低拍賣價格之參考,執行法院不受其拘束,且執行法院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執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依前述,系爭專利權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3147號執行事件拍賣,經核定以台企公司鑑定價格95,690,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經2次拍賣而無人應買,債權人亦不願承受,由本院於105年2月5日核發債權憑證終結。嗣相對人再次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系爭專利權前經台企公司鑑定總價為95,690,000元,異議人再自費委由駿陞公司鑑定之總額則為100,250,000元,二者價格相近,惟系爭專利權於前案執行程序進行拍賣,經以台企公司鑑定總價95,690,000元之50%核定為第2次拍賣底價,105年1月22日拍賣時無人到場應買,債權人亦不願承受,足認核定之第2次拍賣底價高於當時市場價格致無人應買。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定底價前,業經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2項規定,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始依職權裁量核定以台企公司鑑定總價95,690,000元之50%為底價,於法並無不合。況本院司法事務官所定拍賣底價係用於限制應買人投標下限,亦即投標人出價不得低於底價,對於其願出之最高價額,並無限制,系爭專利權果值高價,則於公告拍賣後,由應買人於公開拍賣時競標,應得以合理之價格拍出,亦無損於異議人之權益,異議人主張本件底價過低云云,委無足採。
㈢綜上,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
┌─────────────────────────────────────────────────┐│105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財產所有人: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編│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新臺幣元)││├─┼───────┼───┼───┼───────┼─────────┼─────────────┤│1│專利(公告號:│││││名稱:垂直式人數監視計數方│││0000000)││││3,600,000元│法,申請案號:000000000,││││││││公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5/9/10│├─┼───────┼───┼───┼───────┼─────────┼─────────────┤│2│專利(公告號:│││││專利名稱:用於建置多攝影機│││I340590)││││4,750,000元│之具即時精準操作特性的物體││││││││對應方法,申請案號:096135││││││││729,公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5/4/10│├─┼───────┼───┼───┼───────┼─────────┼─────────────┤│3│專利(公告號:│││││名稱:多方向區塊匹配計算法│││I326187)││││4,325,000元│,申請案號:00000000,公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5/6/10│├─┼───────┼───┼───┼───────┼─────────┼─────────────┤│4│專利(公告號:│││││名稱:使用適應性空間濾波及│││I324013)│││││移動補償時域濾波之視訊雜訊│││││││3,140,000元│衰減方法,申請案號:095120││││││││573,公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5/4/20│├─┼───────┼───┼───┼───────┼─────────┼─────────────┤│5│專利(公告號:│││││名稱:基於區域相關性處理之│││I323606)│││││影像雜訊衰減方法,申請案號│││││││3,500,000元│:000000000,公開號:20073││││││││3722,年費有效日期:105/4/││││││││10│├─┼───────┼───┼───┼───────┼─────────┼─────────────┤│6│專利(公告號:│││││名稱:用來計算出第一影像中│││I277912)│││││位於目標座標之目標物體,於││││││││第二影像中所謂於之轉換座標│││││││3,840,000元│之方法、以及相關操作流程及││││││││影像監視系統,申請案號:09││││││││0000000,公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5/3/31│├─┼───────┼───┼───┼───────┼─────────┼─────────────┤│7│專利(公告號:│││││名稱:視訊影像搜尋及影像錄│││I237506)││││2,640,000元│製系統,申請案號:00000000││││││││4,年費有效日期:105/7/31│├─┼───────┼───┼───┼───────┼─────────┼─────────────┤│8│專利(公告號:│││││名稱:偵測一預定區域中之早│││I235964)││││3,650,000元│期火災生成之方法及影像監視││││││││系統,申請案號:000000000││││││││,公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5/7/10│├─┼───────┼───┼───┼───────┼─────────┼─────────────┤│9│專利(公告號:│││││名稱:強化視訊影像的方法,│││I229545)│││││申請案號:000000000,公開│││││││3,400,000元│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5/3/10│├─┼───────┼───┼───┼───────┼─────────┼─────────────┤│10│專利(公告號:│││││名稱:擷取多目標移動物體之│││582168)││││2,925,000元│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6/3/31│├─┼───────┼───┼───┼───────┼─────────┼─────────────┤│11│專利(公告號:│││││名稱:防止產生誤判之動態影│││569629)││││2,925,000元│像偵測方法,申請案號:0911││││││││03857,年費有效日期:104/1││││││││2/31│├─┼───────┼───┼───┼───────┼─────────┼─────────────┤│12│專利(公告號:│││││名稱:利用影像畫面來偵測物│││503650)││││2,600,000元│體移動方法,申請案號:0901││││││││08898,年費有效日期:105/9││││││││/20│├─┼───────┼───┼───┼───────┼─────────┼─────────────┤│13│專利(公告號:│││││名稱:增強辨識3D物件的方法│││I433529)│││││,申請案號:000000000,公│││││││2,250,000元│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6/3/31│├─┼───────┼───┼───┼───────┼─────────┼─────────────┤│14│專利(公告號:│││││名稱:判斷輸入影像是否為霧│││I0000000)│││││化影像之方法、判斷輸入影響│││││││1,100,000元│的霧級數之方法及霧化影像濾││││││││清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1,公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6/1/10│├─┼───────┼───┼───┼───────┼─────────┼─────────────┤│15│專利(公告號:│││││名稱:移動中車輛之車牌定位│││I409718)│││││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0│││││││1,100,000元│,公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5/9/20│├─┼───────┼───┼───┼───────┼─────────┼─────────────┤│16│專利(公告號:│││││名稱:比較3D視覺物體相似度│││I400481)││││2,100,000元│之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2,公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期:1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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