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告 劉興炫 被告 陳美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蕙伶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