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上訴人 陳敬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宇 上訴人 陳敬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上訴人 林陣蒼 律師即 陳敬師 之遺產管理人
鄭嘉云 鄭嘉珮 被上訴人 陳妙珍
陳嬋媚 陳嬋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蔡明翰 律師被上訴人 陳妶姝 上列當事人間因繼續審判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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