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榮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榮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賴榮慶前因附表所示案件,分經法院判處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並於民國100年7月21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2年4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3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祐辰附表(受刑人犯罪紀錄)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6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
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9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
四、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六、受刑人因上開編號一、二案件所處之刑,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因上開編號四、
五、六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