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贓物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