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101號聲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集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丙○○人之116相對人乙○○
之1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姓名欄「相對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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