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9日下午4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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