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應額選任辯護人劉嘉堯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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