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保險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保險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上字第11號上訴人 許碧誠 (原名 許碧輝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吳建權
黃杉睿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
歐乃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28頁)。
二、查該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09年7月23日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駁回該案上訴人許碧誠、 華明雄 之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155-163頁),業經本院調閱該刑事案件歷審卷宗無訛(見本院卷第203頁),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本院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葉珊谷法官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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