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郭曉鳴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開弘 即 王鏞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