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葉依婷 被告 王仁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90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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