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 吳旻豪 被告 劉加丞 兼上一被告 劉睿明 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5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燕璘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