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翁惠琳 被告 紀鴻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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