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解除使用執照塗銷套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7號上訴人 董文隆 被上訴人 黃國彰
黃豐政 以上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547號請求解除使用執照套繪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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