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37號原告維聖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維宣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 律師複代理人 尤偉峰 被告廣展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被告關於「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廣展成有限公司」。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工程法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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