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56號聲請人A01住○○市○○區○○街00巷0號法定代理人A02相對人A03法定代理人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3間分割遺產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補字第239號審理中,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欲聲請訴訟救助等情,衡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僅16歲尚未成年,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12年稅務資料顯示,聲請人該年度並無所得,其母即法定代理人A02同年度所得為新臺幣5,339元,顯然不足以支應其等生活,是聲請人主張尚非無據,且其聲請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