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債權人 徐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靖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率為何?㈡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
狀請求標的金額為壹佰零貳萬元,與證物支票金額合計為壹佰貳拾萬元,二者不符。)㈢利息起算日為何?(⑴支票票號WE0000000據退票理由單所
載退票日係104年7月3日。⑵支票票號WE0000000據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係104年6月29日。⑶支票票號WE0000000據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係104年6月1日。)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