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葉千毓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葉千毓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葉千毓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