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曾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 黃玉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3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