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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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玉鳳 代理人 陳靜娟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戴玉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