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美蓮 代理人 陳雅琴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郭美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1月3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