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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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江李淑華 相對人 許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等抗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許郁雯間確認之訴等事件,原審裁定將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伊不服提起抗告在案(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46號),因伊已年過7旬,孀居多年,無工作能力,亦無任何財產,並為基隆市信義區之中低收入戶,家境清寒,僅賴基隆市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維生,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事件之抗告裁判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戶口名簿、基隆市信義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基隆市信義區東信里辦公處證明書、基隆市信義區公所准予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函等件以為釋明(見原審107年度救字第41號卷第11-19頁),並與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8頁)相符,足認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其所執抗告事由,尚有調查必要,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