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張竣傑胡玉雪 之繼承人代理人 魏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4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此外並有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附卷可稽。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同年月2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73387股票11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70663股票12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70998股票12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44102股票12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49213股票11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5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2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3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2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2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4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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