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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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74號原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泰亨 、 陳怡君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陳泰亨、陳怡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9萬1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陳泰亨應給付原告44萬5,6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13萬5,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