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原告 高溧瑀 被告 林彥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金訴字第12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雖為「林彥希等」,然該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案由、聲明、事實及理由欄,均未具體載明其他人之姓名,因此本案移送民庭後,原告若具體敘明及主張,再由民事庭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