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0四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淑卿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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