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債權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經查本件係債權人丙○○○分別對債務人甲○○、乙○○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再補正裁判費500元,特此裁定。
㈡請補 邱立生陳友仁 所簽發之票號40494、40496本票,其
背面之影本,是否有乙○○背書之記載。如有,則是否另行向該二人請求?如欲對邱立生、陳友仁另行請求請繳費各500元共1,000元後再行提出。另所提之附表金額亦有錯誤,請一併更正後報明法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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