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80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建業 債務人 汪明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