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逸乾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逸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逸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3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5886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另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年2月又25日)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9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981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