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之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9,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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