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9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8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應予補充「查獲現場照片9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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