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0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①犯罪事實欄第四行前段「竟」後補註「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先向雅虎拍賣網站帳號為「ab1357r」者及綽號「 阿振 」之年籍不詳者,以每件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至七千元不等之價格,販入未經前開專用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及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並於」。②犯罪事實欄第六行後段「網路」後補註「上ebay拍賣網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商品之罪。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即連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處斷。爰審審酌被告低價販入附表所示物品後,以網路拍賣方式出售他人圖利之手段,因此侵害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智慧財產權益;被告以網路拍賣方式進行交易,其金額、仿冒商品數量均非龐大,以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12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一│ROLEX手錶│十四只│├──┼────────────┼────┤│二│OFFICINEPANERAIFIRENZE│二只│││手錶││├──┼────────────┼────┤│三│PATEKPHILIPPE手錶│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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