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28號上訴人 邱金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朱建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13,20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3,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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