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祥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零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