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白花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2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已分別於101年12月22日、102年
1月22日、102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台幣)│││利期間│├──┼─────┼────────┼─────┼───────┼─────┼───┤│001│白花油國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0,000元│101年9月10日│CA0000000│6個月│││有限公司│城中分行│││││├──┼─────┼────────┼─────┼───────┼─────┼───┤│002│白花油國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0,000元│101年10月10日│CA0000000│7個月│││有限公司│城中分行│││││├──┼─────┼────────┼─────┼───────┼─────┼───┤│003│白花油國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0,000元│101年11月10日│CA0000000│8個月│││有限公司│城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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