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165號債權人 魏芝羚 債務人 曾慶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慶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正確之金額(聲請狀所附28張本票,其中16張本票尚未到期)。
二、債務人曾慶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利率百分之六之法定依據(聲請狀所附之28張本票均未填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等1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係無效票據,而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其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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