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 鍾春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殊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8,4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