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債權人 徐姿香 債務人 李亞燕徐清漢 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偉淳 即徐清漢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聖懿 即徐清漢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瑋駿 即徐清漢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李亞燕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清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本件請求債權係被繼承人徐清漢所應給付之票據債權,而其於民國106年3月2日,其繼承人即應依上開條文規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權人自無法以支付命令聲請繼承人於其繼承遺產範圍外負給付對債權人之義務,是債權人逾上開條文限制範圍外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