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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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靖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靖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靖宏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的刑,已經分別確定在案。現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論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受刑人王靖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6月6日│98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434號│撤緩偵字第12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989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3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19日│100年4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989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38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8日│100年4月21日│├─┴──────┼──────────────┼──────────────┤│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031號│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