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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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陳政南
被   告  葉婷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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