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017號
原   告  劉育儒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孟潔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所繳納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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