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1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花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訴訟代理人  周孝蕙
被   告  高彩萱高純純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花小字第1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5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梁律彣
朗讀案由。
當事人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301元,及其中45,425元部分
,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方毓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