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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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62號
原 告 李羅金英
被 告 黃 廖金英 即 廖詠凱 之繼承人
廖素貞 即廖詠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 黃廖金英 、廖素貞為被告廖詠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廖詠凱已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死
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黃廖金英、廖素貞,有除戶謄本、繼承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均無其等
拋棄繼承案件繫屬,而原告兒子雖曾來電表示原告不要繼續
告、也不會到庭,惟迄未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尚不生撤回訴
訟之效力,因黃廖金英、廖素貞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
依職權裁定命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