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6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俊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