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15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被告 姜禮軒
被告 陳興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寧華